(2014)舒行审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刚行政非诉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舒行审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法定代表人李璞,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学雷,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世波,该单位职工。被申请执行人陈刚,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代理人曹艳丽,住吉林省榆树市。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监大罚字(2013)第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监大罚字(2013)第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在巡查时发现被申请执行人陈刚于2013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在舒兰市法特镇法特村开采砖瓦用粘土烧制成红砖12万块,并全部销售。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陈刚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拟对被申请执行人陈刚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13年7月30日、8月5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陈刚直接送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听证告知书。逾期被申请执行人陈刚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2013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陈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立即停止开采;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在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或舒兰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于当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陈刚直接送达,逾期被申请执行人陈刚没有提出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执行人陈刚直接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在十日内履行,逾期被申请执行人陈刚没有自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舒市国土资监大罚字(2013)第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向法庭举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案件会审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催告书、送达回证、处罚依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系辖区内土地监督与检查的行政机关,具有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被申请执行人陈刚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目的正当。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监大罚字(2013)第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舒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舒市国土资监大罚字(2013)第2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忠民代理审判员 许 梦人民陪审员 李玉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元艺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