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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曾用名贾素军),男,汉族,1978年5月5日生,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凤翔大队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81年6月25日生,定西市水务局干部。上诉人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回上诉人贾某。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