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民一终字第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曾用名贾素军),男,汉族,1978年5月5日生,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第四支队凤翔大队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汉族,1981年6月25日生,定西市水务局干部。上诉人贾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回上诉人贾某。审判长 李建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