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商初字第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滨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滨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商初字第0291-1号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照明,该公司律师。被告长春市滨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滨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春市滨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春市滨海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玉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