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周某某,女,1986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湖口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其与被告李某某已自行在湖口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于2014年0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