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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寇某某,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代理审判员  林大海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