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现住址汪清县。被告寇某某,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4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梁照红代理审判员 林大海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