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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魏找兄与董卫军,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找兄,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4351号原告魏找兄。委托代理人商丽平,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健康,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沃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找兄与被告江苏盐阜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找兄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找兄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找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魏找兄负担20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王遵灿审 判 员  倪 明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