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承中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童世英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世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童世英,男,汉族,1958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阜城县。委托代理人孙红力,北京贝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童世英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3)冀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日本院依法查封、扣划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至本院执行账户,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已兑现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亚平审判员 郭莉莉审判员 刘军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屈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