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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中立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立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汤爱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民二初字第5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博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