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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五终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伟与吉林三华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伟,吉林三华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五终字第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男,1968年10月26日生,满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三华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2000号阳光大厦506室。法定代表人马艳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鹏,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伟因与被上诉人吉林三华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伟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赵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