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郝强海与陈林明、葛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强海,陈林明,葛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930号原告:郝强海。委托代理人:陈攀峰,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明。被告:葛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强海与被告陈林明、葛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强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郝强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杨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