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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温商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郝强海与陈林明、葛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强海,陈林明,葛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商初字第930号原告:郝强海。委托代理人:陈攀峰,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明。被告:葛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强海与被告陈林明、葛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强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郝强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杨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