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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孟民一初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豪伟与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豪伟,赵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一初字第00330号原告赵豪伟被告赵宁原告赵豪伟诉被告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豪伟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赵豪伟承担。审判长  谢礼涛审判员  姚红霞审判员  霍艳霞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