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清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何健、岳彤、王新兰、吴雪珍与乌鲁木齐绿翔园林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健,岳彤,王新兰,吴雪珍,乌鲁木齐绿翔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清字第1号原告:何健。原告:岳彤。原告:王新兰。原告:吴雪珍。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治岗。被告:乌鲁木齐绿翔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健、岳彤、王新兰、吴雪珍诉被告乌鲁木齐绿翔园林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晓云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