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2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闫照峰与邱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照峰,邱翠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2878号原告闫照峰,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翠玲,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闫照峰与被告邱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建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戴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苏君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伟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