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立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桂兰与徐振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振金,王墨,鄂尔多斯市东荣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立审字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桂兰,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姜峰,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许振金,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墨,又名王默,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荣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荣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张桂兰因与被申请人许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鄂中法民四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桂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尤建华审 判 员 吉 亚代理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