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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执复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罚款申请复议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4)宜中执复字第50号申请复议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申请复议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江西省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袁执字第185-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林业局及市政府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申请人及广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且申请人并非本案唯一被执行人,法院将所有付款责任均强加于申请人显失公平。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时间不长法律后果并不严重,执行标的也仅81万,对申请人处以45万元的罚款过高。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应当履行其法律规定义务。申请复议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工程款未到位及有多个被执行人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复议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时间不长法律后果并不严重,执行标的也仅81万,对申请人处以45万元的罚款过高的异议理由,依照处罚与被处罚人违法情节相当的原则,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予适当减轻处罚。申请复议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罚过重的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袁执字第185-1号罚款决定。二、对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