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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许美刚与胡绍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美刚,胡绍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080-1号申请执行人许美刚。被执行人胡绍成。申请执行人许美刚与被执行人胡绍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美刚于2014年4月1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绍成的银行存款53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53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莉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慧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