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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靖江市生祠镇地藏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华锋物资有限公司、陆兴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生祠镇地藏村村民委员会,江苏华锋物资有限公司,陆兴文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生民初字第0202号原告靖江市生祠镇地藏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严卫国,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顾爱平。被告江苏华锋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02143-3,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南环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陆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戚桂刚,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兴文,男,1957年2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生祠镇地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苏华锋物资有限公司、陆兴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生祠镇地藏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雷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