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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邓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邓某,男。被告成某,曾用名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成志雄,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湖北航天飞行器研究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4年4月22日以需要继续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程家晶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智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