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黄水荣与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武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荣,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武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民初字第84-1号原告黄水荣,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聪,董事长。被告武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卓文,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荣诉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武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水荣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水荣在本案诉讼期间主动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武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荣撤回对被告福建省三明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武平县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70元减半收取14735元,由原告黄水荣负担。审判员 庄志鉴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