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阎执字第0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民合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阎执字第00177-1号申请执行人郭风梅,女,汉族,1956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民合村民*组。负责人张海民,该组组长。郭风梅依照本院生效的(2013)阎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振兴街道办事处民合村民西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风梅承包地征收补偿费315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3225元至我院执行账户,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阎民一初字第00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阮建锋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杨 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振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