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405、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李子韩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韩,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405、407号原告李子韩,男,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友军,该局局长。上列原告李子韩诉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处理二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受理,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主自愿,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子韩撤回起诉。二案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原告已交纳),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轶男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吕珍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宝仪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