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黄某甲,女,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被告黄某乙,男,汉族,1983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