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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民二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陈喜禄与罗金龙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金龙,陈喜禄,白玉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龙。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喜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玉军。上诉人罗金龙、陈喜禄因与被上诉人白玉军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鞍岫民哈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金龙、陈喜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金龙、陈喜禄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罗金龙、陈喜禄各承担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兴棠代理审判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娄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