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民二终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陈喜禄与罗金龙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金龙,陈喜禄,白玉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鞍民二终字第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龙。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喜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玉军。上诉人罗金龙、陈喜禄因与被上诉人白玉军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鞍岫民哈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金龙、陈喜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金龙、陈喜禄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罗金龙、陈喜禄各承担5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兴棠代理审判员 王宇明代理审判员 宋 锦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娄 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