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嘉善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缪金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缪金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民初字第404号原告:嘉善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雪龙。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金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缪金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新纪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缪金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