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学帅诉被告冯孝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帅,冯孝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王学帅。被告冯孝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帅诉被告冯孝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佟加平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学帅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