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伟与被告王瑞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伟,王瑞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张艳伟,女,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王瑞军,男,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伟与被告王瑞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伟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瑞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玉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瑞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