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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艳伟与被告王瑞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伟,王瑞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张艳伟,女,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王瑞军,男,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艳伟与被告王瑞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伟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瑞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玉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瑞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