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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宋恩刚与杨起玉,史一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恩刚,杨起玉,史一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宋恩刚,男,汉族。被告杨起玉,男,汉族。被告史一彤,女,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54169-2),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8号楼5层。代表人刘金春,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0306158-7),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代表人续莹,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恩刚诉被告杨起玉、史一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恩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18元,由原告宋恩刚负担。审判长  储柏森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