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蔡X申请确认外国离婚裁判文书民事裁定书-461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三初字第461号申请人:蔡X,女,1981年6月13日生,朝鲜族。住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龙井市。2014年4月21日,申请人蔡X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大韩民国水源地方法院骊州支院对原告洪XX诉被告蔡X离婚一案,于2008年2月19日作出的2007C段第401号判决书。该判决的结果是: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50%。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水源地方法院骊州支院对上述案件的2007C段第401号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裁判文书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大韩民国水源地方法院骊州支院2007C段第401号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判长 吴京春审判员 吴国生审判员 陈立晖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