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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立柱、王璐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孙立柱,王璐莎,周力群,郑战军,孙岳洲,孙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核稿:校对:拟稿: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立柱,系慈溪市金贝玩具厂业主,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璐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周力群,系慈溪市晨璐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匡堰镇樟树村樟树。被执行人:郑战军,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岳洲,系慈溪市金洲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岳平,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立柱、王璐莎、周力群、郑战军、孙岳洲、孙岳平(2013)甬慈商初字第206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15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6970元,执行费12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孟  祥  亭代理审判员 靳  春  营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