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左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左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3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7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3月25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1日被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4年4月17日被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以新左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乌云格日乐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斯琴高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4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号牌为蒙EYW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省道S201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巴尔虎左旗辖区427公里处时驶下右侧路基颠覆,造成杨某某受伤,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鉴(物)(2013)0103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鉴定为被告人杨某某的每毫升血液里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蒙EYW8**小型轿车的行驶证复印件,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驾驶证查询单,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双拥社区证明,新巴尔虎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鉴(物)(2013)01038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事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发生颠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双拥社区证明证实,被告人因此次事故导致腿骨骨折,已无法从事体力劳动,配偶无职业,靠一人打工供三个孩子上学,生活困难。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考虑以上情节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乌云格日乐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美 玲附: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