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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龙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衡中法刑执字第342号罪犯龙武,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五月四日作出(2010)耒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龙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一万六千零九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七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4年3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龙武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1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