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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张学武与张玉珍、安徽鑫马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武,张玉珍,安徽省鑫马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0229号原告:张学武,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俊生,安徽点津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张玉珍,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安徽省鑫马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张玉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张学武与张玉珍、安徽鑫马珠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学武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玉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学武撤回对张玉珍的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学武撤回对张玉珍的起诉。审 判 员 丁 策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黄 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和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