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李一兵债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娟,李德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执一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娟,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德慧,男,汉族关于周文娟申请执行李德慧合同纠纷一案,(2013)深罗法民三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银行、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林申审 判 员 肖坤赞代理审判员 陈柯名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