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塔刑初字第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塔刑初字第050号公诉机关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塔检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4日,被害人在地区医院急诊科门口被害人焦×向扫雪中的闫×问路,因此事两人发生争执,后在急诊科门口与闫×发生碰撞后再次发生争执。这时闫×的舅舅被告人徐×从旁边过来,与被害人焦×发生争执后用头将焦×的下嘴唇顶破。经塔城市公安局法医事鉴定,被害人此次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焦×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徐×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徐×辩称:我知道错了,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我院审理查明:2014年2月4日17时50分左右,被害人焦×与妻子薛×带女儿去地区医院看病,在地区医院急诊科门口被害人焦×向扫雪中的闫×问路,因此事两人发生争执,后焦×去门诊室检查,后又到急诊科交费,在急诊科门口与闫×发生碰撞后再次发生争执。这时闫×的舅舅被告人徐×从旁边过来,与被害人焦×发生争执后用头将焦×的下嘴唇顶破。经塔城市公安局法医事鉴定,被害人此次损伤属于轻伤二级。同时查明:1、被告人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塔城市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徐×适用社区矫正。3、被告人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没有拒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害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方位图、视频资料。6、被告人徐×的供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人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法制观念淡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同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启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刚塔城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