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朱仙龙诉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仙龙,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朱仙龙,男,1964年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王裕好,青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何勋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仙龙与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仙龙以其与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为由,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朱仙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仙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朱仙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慧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