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417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北京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投嘉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投嘉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14173号原告北京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郭秋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齐萌,北京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立军,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北京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北京中投嘉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5号6号楼609。法定代表人严勇。原告北京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投嘉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齐萌、代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9月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帷子东路15号6号楼609、610、612、北1-3、南1-3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2月9日。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及水、电、暖费共计218116.8元。但自合同签订后,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曾保证在2014年1月15日前付清全部费用,但到期后仍未支付。现该合同己经于2014年2月9日到期终止,被告仍占据承租的房屋拒不腾空交回原告。被告不仅无故拖欠原告合同费用,且在合同到期后拒不将房屋交回原告,己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腾出涉案房屋;2、被告支付原告物业及水、电、暖费218116.8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万元。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按照产权方北京城市建设学校的委托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为办公用房,租期自2013年9月10日至2014年2月9日,租金396576元,其中首期物业及水、电、暖费87246.72元应于起租日前三天支付给原告,二期物业及水、电、暖费130870.08元应于“上述缴费日期之前十日内缴付,最迟不得超过上述交费日期。”合同还约定若被告不能按期按额交纳房租及各项费用,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当期房租及各项费用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当期房租缴纳或从押金中扣除,滞纳期不得超过15天,否则原告有权解除该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五万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在合同期满三日内或者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必须与原告办理房屋交接工作,将租用房屋交还原告,期满未办理房屋交接的,视为被告放弃屋内物品或设备所有权,原告有权直接收回房屋和处理屋内物品或设备,如房屋交接时,发现房屋或原屋内设备有损坏,被告负责赔偿。2013年12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致北京鼎好物业管理公司函》,内容如下:“我司自入住贵处以来,谢谢贵公司对我司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之前我司也从未拖欠过贵公司任何费用,但由于我司今年经营有点不太顺利,所以有时没有按时缴纳相关费用,给贵司带来了一些不便,我司深表歉意,敬请谅解。目前我司应付本合同期租金及物业费共:396576元,已付:租金178459.2元,还有物业费218116.8元没有付,因为我们现正在筹备2014年1月中旬拍卖会投入资金很多,等此次拍卖会一结束,我们会马上将上述未缴纳的物业费保证全部交齐,缴纳日期2014年1月15日为最后期限。肯请贵公司予以支持和谅解,切切!”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致北京鼎好物业管理公司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租赁期限届满,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根据合同,被告应当在合同期满后三日内将涉案房屋交还原告,现原告未履行返还义务,故原告要求腾退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物业及水、电、暖费,在合同终止后仍未支付,应予支付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原告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中投嘉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水帷子东路15号6号楼609、610、612、北1-3、南1-3号的房屋腾空并交还原告北京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北京中投嘉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及水、电、暖费共计二十一万八千一百一十六元八角。三、被告北京中投嘉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五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被告北京中投嘉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中投嘉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佳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岐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