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民初字第035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吴江市明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安芳、俞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明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余亚平,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0353号原告吴江市明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成国,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永年,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亚平。被告安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廖振权,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明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亚平、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明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江市明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君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