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芹与被告刘书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芹,刘书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张国芹。委托代理人:靳枫,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永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诚。原告张国芹与被告刘书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芹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国芹负担。审判员 武志刚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