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一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金成与韩奇、吉林市宏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成,韩奇,吉林市宏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一初字第346号原告:李金成,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韩奇,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宏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栾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代表人:张硕。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成诉被告韩奇、吉林市宏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00元,减半收取623.00元,由原告李金成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代理审判员 田艳华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齐永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