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一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何海生裁定书(1)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生,孙春燕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鹿民一初字第00969号原告何海生,男,1963年5月8日生,汉族,住鹿泉市宜安镇东焦东队村。委托代理人韩君涛,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春燕,女,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鹿泉市宜安镇东焦东队。委托代理人杨彦平,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生与被告孙春燕为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占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