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城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与郭小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郭小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690号原告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郭小琴。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小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陕西中庆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欣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