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终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王子饭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多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王子饭店有限公司,夏多菊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终字第1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王子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宇偲,江苏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炯,江苏君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多菊,女,汉族。上诉人江苏王子饭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夏多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王子饭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江苏王子饭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王子饭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胜审 判 员 孙 军代理审判员 崔玉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