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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执民字第540-3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家聪与赵顺铠、方萍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聪,赵顺铠,方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540-3号申请执行人黄家聪。被执行人赵顺铠。被执行人方萍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家聪与被执行人方萍萍、赵顺铠(2014)温乐执民字第5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540号本次执行程序先予以终结,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雷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