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曙与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陈正喜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陈正喜,邹桂松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41号原告陈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陶国鸿、崔拥军,江苏正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陵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冯慧生,董事长。被告陈正喜,男,汉族。被告邹桂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曙与被告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陈正喜、邹桂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曙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陈正喜、邹桂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陈曙负担。审 判 员 梅小薪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吕真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