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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执民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田如成与宁波市翔翔大型紧固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如成,宁波市翔翔大型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田如成,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宁波市翔翔大型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李荣祥。申请执行人田如成与被执行人宁波市翔翔大型紧固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仑劳仲案字(2013)第41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执民���第11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李静杰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万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