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黄书育与李正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育,李正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404号原告黄书育。委托代理人金志飞、杨敏炯,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正原。本院审理原告黄书育与被告李正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书育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书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晔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煜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