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商初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风阳、夏现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风阳,夏现芬,高元建,袁聿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商初字第240-1号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鹤伴一路35号。法定代表人常兆贤,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风阳,农民。被告夏现芬,农民。被告高元建。被告袁聿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风阳、夏现芬、高元建、袁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夏风阳、夏现芬、高元建、袁聿峰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谦代理审判员 王小荟人民陪审员 朱 勇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