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卫滨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树萍申请执行张家华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萍,张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卫滨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赵树萍,女,汉族,1964年4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家华,女,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赵树萍申请执行张家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中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树萍于201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家华与郭海玲系夫妻关系,郭海玲的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家华、郭海玲夫妻共同财产70000元或冻结张家华、郭海玲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兰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