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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任伟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银行账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任伟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理人翟海树,行长。被执行人任伟朋,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任伟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6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任伟朋在承德银行隆化县支行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静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