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1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4-2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叶青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羊塬坊村村民委员会及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羊塬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羊塬坊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1646号原告叶青,女,汉族,。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羊塬坊村村民委员会(又名羊元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占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羊塬坊村第二村民小组(又名羊元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新利,系该组组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青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羊塬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羊塬坊村村委会)及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叶青于2014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青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芸 来自